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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衡某某、贾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衡某某  ,汉族,初中文化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贾某某,男, 汉族,初中文化,住淅川县上集镇钟观村8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寺湾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衡某某、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李某某(已判刑)发现某县某镇某村某国道附近囤积有一堆砂,遂产生盗窃念头。经过踩点后,李某某联系到郭某某(已判刑)并商量以每方9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郭某某明知李某某所卖的砂来路不正,又将砂以每方1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周某某又以每方11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贾某某。2019年6月15日晚上,李某某和郭某某商量好夜里到寺湾拉砂,郭某某联系杜某某(已判刑)带铲车去装砂,杜某某明知砂的来路不明,仍开着铲车和郭某某一块到某镇;李某某和郭某某(已判刑)一块开车到寺湾与郭某某、杜某某会合。同时,贾某某通过被告人衡某某联系的货车司机也到拉砂地点,货车司机毕某某、海建军、李某某、祁某某先后拉走四车砂共计171立方米卖给上亿置业有限公司,次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杜某某正在组织拉沙的过程中被当地居民黄某某等人发现报警。衡某某、贾某某二人分得某公司付给衡某某的现金27360元。经查,某县统一砂石价格的标准为80元每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淅川县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处置全县囤积砂石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郭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衡某某、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衡某某、贾某某明知砂石来源不合法,仍予以收购后转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衡某某、贾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娣

                              检察官助理:柴平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衡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被告人衡某某、贾某某已将违法所得予以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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