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19〕1147号
被告人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92********,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封丘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1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晚上00时56分左右,被告人衡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市二七区陇海高架桥二层由东向西行驶至一马路西上桥匝道口东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血液中血醇含量108.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衡某某供述; 2、受案及到案经过、抽血表、指认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磊
检 察 员:辛振锋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