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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衡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号,住四川省蓬溪县********号。2016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6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8 时许,被告人衡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小龙桥路134号“世友网吧”,趁被害人乔某某睡觉之机,盗窃乔某某放在该网吧75号机电脑桌上的一部白色VIVO牌X9 ( 4G+ 16G )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后逃离现场,并赃款耗用。

2019年10月15日7时许,被告人衡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双林北支路236 号“上古网咖”,趁被害人邓某某睡觉之机,盗窃邓某某放在该网吧1号机电脑桌上的一部黑色三星牌S8 ( 64G ) 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和一部黑色三星牌a6060 ( 6G+ 128G ) 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14元)后逃离现场。后将三星牌a6060(6G+128G)型手机销赃耗用。

2019年10 月28 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双桥路274号附22号“科友网吧”将被告人衡某某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被盗黑色三星牌S8 ( 64G ) 型手机,予以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邓某某。

被告人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乔某某、邓某某进行赔偿,两被害人对被告人衡某某进行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及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衡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共计价值人民币211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得到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环节,已对被告人衡某某进行证据开示,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对被告人衡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进行量刑处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跃平

检察官助理 余大志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被告人电话:1838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证据光盘一张、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起诉书一式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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