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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衡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衡某某,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91********,汉族,中专,厨师,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被告人衡某某曾因盗窃,于2020年1月1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衡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被告人衡某某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三区31号楼三楼,盗窃作案五起,窃得40套电脑主板及16块固态硬盘。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661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衡某某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三区31号楼三楼,盗窃电脑主板7套。经鉴定,被盗7套电脑主板共计价值人民币1435元。

2.2020年2月3日,被告人衡某某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三区31号楼三楼,盗窃电脑主板18套。经鉴定,被盗18套电脑主板共计价值人民币3690元。

3.2020年2月8日,被告人衡某某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三区31号楼三楼,盗窃固态硬盘10块。经鉴定,被盗10块固态硬盘共计价值人民币960元。

4.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衡某某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三区31号楼三楼,盗窃电脑主板5套、固态硬盘6块。经鉴定,被盗5套电脑主板、6块固态硬盘,共计价值人民币1576元。

5.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衡某某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三区31号楼三楼,盗窃电脑主板10套。经鉴定,被盗10套电脑主板共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衡某某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衡某某在案发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红丽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36090****)。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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