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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衢州某某有限公司、周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检公诉刑诉〔2019〕121号

被告单位衢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单位地址衢州柯城区**路**号*幢*楼(实际经营地址衢州市东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诉讼代表人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衢州**有限公司职工、联系方式183****4059。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街**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系被告单位衢州**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8年1月至6月期间,周某某在其经营的衢州**有限公司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从****石化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进购成品柴油,销售给衢州市**物流有限公司、衢州市**化工有限公司、衢州市***塑料有限公司、衢州**物流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张某某、施某某等处,销售金额总计101万余元,非法获利21万余元。

2018年6月14日,在成品油整治检查时,从衢州市东港*路**号衢州**有限公司扣押未销售的柴油21550kg。经鉴定,送检的油符合普通柴油的标准。同日,被告人周某某在衢州**有限公司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过磅单、提货单、出库结算单、收款收据、公司资料、营业执照、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银行入账通知单、银行承兑汇票、车辆信息、行驶证、油品采购合同、加油表、网上银行回单、存款分户明细查询、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黄某某、孙某甲、郑某某、施某某、彭某某、童某某、谢某某、孙某乙、张某某、王某某、杨某某、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银行详单、样品提取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衢州**有限公司、被告人周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现场查获的柴油,系被告单位、被告人周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销售,属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呈佳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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