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衣恩东,男,汉族,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99********,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德惠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9年3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于2019年11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衣恩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衣恩东于2019年11月4日3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魔界网吧室内,盗走被害人史某某放在沙发上的苹果XSMAX手机一部。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5100元。销赃后,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衣恩东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史某某陈述;
(三)书证:抓捕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销售购物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电话查询记录;
(四)鉴定结论: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恩东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纪晓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附: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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