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山东省栖霞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庙**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栖霞市庙**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州市**村**号,现住山东省莱州市**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6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山东省栖霞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栖霞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小区**公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衣某某、季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衣某某、季某某、刘某某为赌博网站“翔瑞山东棋牌”担任“代理”,提供发展游戏玩家服务,并从中收取“代理费”,其中衣某某收取“代理费”三万余元,季某某收取“代理费”166000元,刘某某收取“代理费”82319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1月8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衣某某、季某某分别系被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衣某某、季某某、刘某某的违法所得已部分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衣某某、季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衣某某、季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某、季某某、刘某某明知“翔瑞山东棋牌”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发展会员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鹏飞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衣某某、季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各自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散页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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