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10时35分,被告人衣某某驾驶蒙DD****号三轮汽车,沿松山区同心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井路十字交叉路口处,与沿新井路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直行的马某某相撞,致马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 马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衣某某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交通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 道路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衣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被告人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家属并获得对方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衣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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