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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衣某某交通肇事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衣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9********,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号居住,无前科。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逮捕;2020年5月14日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10时35分,被告人衣某某驾驶蒙DD****号三轮汽车,沿松山区同心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井路十字交叉路口处,与沿新井路由北向南骑自行车直行的马某某相撞,致马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 马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赤峰市松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衣某某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马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交通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 道路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超载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衣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被告人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事故发生后衣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家属并获得对方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衣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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