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部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衣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6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同居住地临朐县**镇**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衣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骈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骈邑路与南环路口附近处时,被临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衣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9.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电子档案、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查获视频、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房永凤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衣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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