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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衣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乡**村**屯,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衣某某于2020年6月4日21时50分许,酒后驾驶吉G*****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镇赉县**乡**屯至**监狱公路1KM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从送检的衣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2.1mg/100ml,衣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无前科劣迹证明材料;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衣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5.视频资料:查获经过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旭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乡**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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