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001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现住址白山市江源区**镇**村**社**栋**室。曾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5月3日被江源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衣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11时许,饮酒后驾驶无号牌铲车从**镇**头村向**镇**桥行驶时,被江源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常住人口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
2.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衣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军霞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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