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九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
被告人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跃进派出所,住黑龙江省**农垦社区**区**委**小区**号楼**单元**室。 |
|||
被告人 前科劣迹 |
行政处罚 |
无 |
||
刑事处罚 |
无 |
|||
强制措施 情况 |
决定机关: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 |
取保候审(2019年5月30日) 监视居住(2020年1月13日) |
||
决定机关:本院 |
监视居住(2020年3月17日) |
|||
办理案件 流程 |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
犯罪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衣某某见其连襟被害人吴某某(男,47岁)骑电动车回家,认为吴某某答应将与其吵架后离家出走的妻子劝回,却没有帮忙,在**农场**区**委**小区**号楼北侧街道处,与吴某某发生争吵,后在**农垦社区**区**委**小区**号楼**单元**室吴某某家单元门前路边捡起一块砖头向吴某某投掷,砖头将路过此地的被害人万某某(女,66岁)右侧眼眶部位打伤。衣某某又从吴某某家门前找到一个拖布,用拖布杆将吴某某右侧胳膊打伤,将吴某某妻子苏某某胳膊打伤(放弃伤情鉴定)。经鉴定,万某某头面部外伤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吴某某右手外伤致右手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衣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在其家中被公安干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衣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万某某的经济损失,吴某某放弃对衣某某的赔偿请求,万某某、吴某某对衣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
|||
证据清单 |
物证 |
灰色砖头1块、拖布头1个、拖布杆1个 |
||
书证 |
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等 |
|||
证人证言 |
苏某某、唐某某、刘某某证言 |
|||
被害人陈述 |
吴某某、万某某陈述 |
|||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
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
鉴定意见 |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 |
|||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
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九三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验笔录 |
|||
视听资料 |
苏某某家门前监控录像 |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
罪名认定 |
被告人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真诚悔罪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
|||
法定情节 |
法定 从轻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
酌定 从重 |
造成二人受轻伤的后果。 |
|||
起诉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
|||
备 注 |
1.被告人衣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0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
此致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洪刚
2020年3月25日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