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依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001X,柯尔克孜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9时39分许,被告人衣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新P5****号小型轿车从乌恰县双拥路海尔专卖店前面行驶时,碰撞了椅子,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等笔录;
被告人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宽等量刑情节,故根据第133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缓行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丽仙
书记员:祖来哈
2020年7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衣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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