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衣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001X,维吾尔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住**镇**北路**号院**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乌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乌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乌恰县公安局逮捕。被告人衣某某因涉嫌拐卖儿童罪和盗窃罪被乌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半(2012年3月17日-2014年10月16日)。
本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第一次,被告人衣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害人库某某到**县大拇指商业街上**汽车销售公司时认识了,他们两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衣某某以给库某某的孩子吾某某办理驾照为理由骗取了库某某的4000。此后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衣某某又给被害人库某某打电话说办理驾照还差6000元,被害人库某某知道后,通过微信红包方式转账了6000元,被告人衣某某通过这种方式共骗取1万元后再也没有联系被害人库某某,也没有办理驾照。
第二次,被告人衣某某于2019年8月底,被害人祖某某找说《自己已登记驾校,因只交1500元,剩余部分未交,没拿到驾驶证的时候》,被告人衣某某说《我在唱盛驾校有认识的人,你给1000元,我帮你办驾驶证》时,受害人祖某某信任衣某某给了500元,事后衣某某逃避自己,一直没有给她办理驾驶证。
第三次,被告人衣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以被害人买某某办贷款6万元,手续费需要1250元为理由,骗取了被害人买某某的1100元,事后被告人衣某某没有联系被害人,也没有办理贷款。
第四次,被告人衣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欺骗被害人艾某某帮忙买捆草机,需交定金3000元为理由,骗取了被害人的3000元,事后被告人衣某某逃避自己没有联系被害人,没有预定捆草机。
第五次,被告人衣某某于2019年10月2日以给被害人阿某某办贷款3000元,手续费需要850元为理由, 骗取了被害人的850元,事后被告人衣某某没有联系被害人,也没有办理贷款。被告人衣某某隐瞒事实、欺诈形式诈骗数额为共计15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库某某,祖某某,艾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衣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丽仙
书记员:马木提汗
2020年6月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衣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起诉书8份、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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