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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衷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衷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坊**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9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衷某某来到张某某家为其搬家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沙发垫子下放了一个钱包,遂将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3130元,证件及银行卡若干,并将空钱包丢弃在室外,将现金藏在中山路东上渝亭街一住宅楼院子角落里。2019年8月9日17时许,衷某某被被害人张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钱包和被盗款项已被全部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及前科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31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衷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被追缴,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衷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珂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衷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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