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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衷某某盗窃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衷进才,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11978********,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大同**村**组**号**号,租住在贵州省赤水市大同镇大同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7日被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11月6日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月23日犯抢劫罪、诬告陷害罪,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9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衷进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衷进才窜至被害人税某某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的家,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室盗窃,被回家的税正红撞见。衷进才随即手持菜刀从屋内逃走。2020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贵州省赤水市大同镇将衷进才抓获归案。2020年6月11日,民警在衷进才租住的房屋中搜出:戒指3枚、手串3串、开锁工具1套、锡纸条盒34盒、教授开锁的光盘2张、手镯1个、项链1个、铜色钱币8枚等财物。其中一枚钻石戒指系被害人税正红于2017年在泸州市江阳区金伯利钻石店购买的。经鉴定,被盗的项坠、戒指合计价值84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衷进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衷进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兰平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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