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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中华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袁中华,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中华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至2019年8月,被告人袁中华先后8次向吸毒人员杜某某、高某某、邹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结晶体(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先后8次容留吸毒人员杜某某、高某某、汪某某吸食毒品,并实施故意伤害作案1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贩卖毒品罪

1.2016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袁中华向吸毒人员邹某某贩卖价值300元的毒品“麻果”和“冰毒”。

2.2019年7月下旬某日21时许,被告人袁中华向吸毒人员杜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麻果”和“冰毒”,后杜某某将毒品转交吸毒人员严某某。

3.2019年8月1日24时许,被告人袁中华向吸毒人员杜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麻果”和“冰毒”,后杜某某将毒品转交吸毒人员严某某。

4.2019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袁中华向吸毒人员高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麻果”和“冰毒”。

5.2019年8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袁中华向吸毒人员高某某贩卖价值300元的毒品“麻果”和“冰毒”。

6.2019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袁中华向吸毒人员杜某某贩卖价值300元的毒品“麻果”和“冰毒”,后杜某某将毒品转交吸毒人员张某某。

7.2019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袁中华向吸毒人员高某某贩卖价值300元的毒品“麻果”和“冰毒”。

8.2019年8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袁中华向吸毒人员杜某某贩卖价值200元的毒品“麻果”和“冰毒”。

此外,2019年8月22日9时许,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袁中华抓获,现场从其裤子右侧口袋内查获疑似冰毒3小袋,连袋称重1.43克。经鉴定,3小袋疑似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照片);2.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杜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称重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7.被告人袁中华的供述和辩解。

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7月下旬某日21时许,被告人袁中华在其位于公安县**镇**村**组的渔棚内容留吸毒人员杜某某一起吸食毒品“麻果”和“冰毒”。

2.2019年8月1日24时许,被告人袁中华在其位于公安县**镇**村**组的渔棚内容留吸毒人员杜某某一起吸食毒品“麻果”和“冰毒”。

3.2019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袁中华向吸毒人员高某某贩卖毒品“麻果”和“冰毒”后,容留高某某在其位于**村**组的渔棚内吸食毒品。

4.2019年8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袁中华向吸毒人员高某某贩卖毒品“麻果”和“冰毒”后,容留高某某在其位于**村**组的渔棚内吸食毒品。

5.2019年8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袁中华向吸毒人员高某某贩卖毒品“麻果”和“冰毒”后,容留高某某在其位于**村**组的渔棚内吸食毒品。

6.2019年8月18日9时许,被告人袁中华向吸毒人员杜某某贩卖毒品“麻果”和“冰毒”后,容留杜某某在其位于**村**组的渔棚内吸食毒品。

7.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袁中华在其位于公安县**镇**村**组的渔棚内容留吸毒人员汪某某一起吸食毒品“麻果”和“冰毒”。

8.2019年8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袁中华在其位于公安县**镇**村**组的渔棚内容留吸毒人员杜某某一起吸食毒品“麻果”和“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杜某某、高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故意伤害罪

2018年8月10日晚23时许,被告人袁中华与被害人袁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袁中华持手电筒击打袁某甲头部致其受伤就医。后经鉴定,袁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袁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5.被告人袁中华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中华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中华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中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中华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甘海辉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袁中华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订入卷中)。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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