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思南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思南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1日被广东省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11月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0日3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车搭载被害人聂某某沿清连高速从湖南省往广东省方向行驶。途经广东省连州市大路边镇凤头岭公安检查站往北约200米处,袁某某停车,并取出一把砍刀多次砍向聂某某的颈部、身体,聂某某下车后倒地。随后袁某某持刀对过往一辆大货车、一辆小轿车进行拦截,两车驾乘人员均伺机逃离现场。接着袁某某拦截一辆轿车,司机被害人王某某下车后,袁某某持刀多次砍击其头部、手部。后公安机关前往现场抓获袁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聂某某系因左某某总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系轻微伤;被告人袁某某患有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案发时精神状况处于发病期,不评定其刑事责任能力;袁某某毛发中检出毒品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迹、刀等物证;
2、证人李某某、孙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害人法医鉴定书、DNA鉴定书、精神病鉴定书、毒物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7、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入所体检表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扬奕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连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6册,光盘24张。
3.被害人王某某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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