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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任秀、袁福艳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寻衅滋事等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19〕50号 

告人袁任秀,曾用名袁传连,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江西分宜人,家住江西省分宜县**垦殖场**分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7月21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赌博于2017年11月18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2019年10月30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子元,北京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冬莲,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西分宜人,家住江西省分宜县**垦殖场**分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2019年10月30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辩护人钟小平,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福艳,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政协分宜县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分宜县工商联十三届执行委员,江西分宜人,家住江西省分宜县******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分宜县**垦殖场**分场*栋***室)。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栋梁,江西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勇,江西鑫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江西分宜人,家住江西省分宜县**垦殖场**分场*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7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辩护人易学宁,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江西分宜人,家住江西省分宜县**垦殖场**分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2019年10月30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辩护人钟力,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袁某乙,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江西分宜人,家住江西省分宜县**垦殖场**分场**号。因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福艳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袁某甲、夏某某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袁某乙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袁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六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六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夏某某、袁某乙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福艳、袁某乙为姐妹关系,被告人袁某甲为袁任秀四姐妹的弟弟,被告人夏某某为袁任秀的儿子,其中袁任秀、袁冬莲、袁福艳为改制前**垦殖场的职工。2011年以来,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夏某某、袁某乙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征地拆迁或工程项目建设中通过煽动群众闹事、拦车阻路强揽工程,随意殴打他人,故意实施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多起犯罪活动,利用家族势力称霸一方,已经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袁任秀为首要分子,袁冬莲、袁福艳为重要成员,袁某甲、夏某某、袁某乙为一般成员。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2011年3月份左右,分宜县庄岗岭公园开始施工建设,被告人袁任秀及家属以对征地补偿不满意为由,多次在庄岗岭公园进行阻工。2011年3月29日,分宜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庄岗岭公园阻工,时任**派出所副所长严某甲、民警刘某甲、辅警彭某甲等人于上午十时许赶到了庄岗岭公园施工现场,发现被告人夏某某在施工挖机的前面阻挠施工,分宜镇及**垦殖场的干部劝阻无效,严某甲等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夏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夏某某拒绝配合,当日上午十一时许,严某甲、刘某甲等民警便强行将被告人夏某某带至**派出所。

被告人袁任秀在得知夏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后,纠集了被告人袁某乙、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等人,相继来到**派出所,被告人袁任秀等人先是在派出所门口大声吵闹要求把夏某某放出来,在看到派出所大门关闭后便不断冲挤铁门意图冲进派出所。此时围观群众越聚越多,一些**垦殖场的场民也来到现场。被告人袁任秀手持一壶汽油,浇在了自己身上,称要烧死自己,也把派出所烧掉。之后,被告人袁任秀、袁某乙、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等人冲进了派出所,来到了被告人夏某某和民警所在的值班室,被告人夏某某见到袁任秀等人,指着带其回来的严某甲谎称民警打人了,被告人袁任秀等人便针对严某甲进行辱骂和抓扯,严某甲见此情形,挣脱后回到了二楼办公室。被告人袁任秀、夏某某、袁某乙、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等人便冲上二楼,因不知严某甲在哪个办公室,于是在大声叫嚣的同时,逐个房间找严某甲,被告人夏某某叫喊严某甲出来单挑。在搜寻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袁任秀、夏某某、袁某乙、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等人回到派出所大厅,围堵在派出所大楼门口。被告人夏某某此时又指着民警刘某甲说他也参与打人了,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某乙、袁福艳等人便又针对民警刘某甲进行抓扯、追打,其他民警阻拦时也遭到了袁任秀等人抓扯,一些被纠集来的**垦殖场的场民也跟在一旁起哄,外面上百名群众围观。**派出所所长黄某甲紧急请求警力支援。被告人夏某某趁机离开了**派出所,在外面找了一壶汽油,持汽油返回**派出所,声称要烧掉派出所,在派出所大门关闭的情况下,被告人夏某某伙同袁任秀等人将**派出所的铁栅栏围墙推倒。被告人袁任秀等人在被告人夏某某回到**派出所后仍继续对民警刘某甲等人进行撕扯、追赶。增援巡警和分宜县公安局副局长袁某丙等人来到了现场后,巡警封锁了派出所大门,在袁某丙在对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某甲等人劝解时,被告人夏某某突然用手臂箍住袁某丙的脖子用力准备将袁某丙放倒,被其他人员拉开,在场巡警见此情况准备控制夏某某,再次遭到被告人袁任秀等人的撕扯。被告人袁任秀、夏某某、袁某乙、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等人的闹事行为一直持续至当日下午五时许,造成了**派出所前面的道路长时间严重拥堵,派出所铁栅栏围墙被推倒,秩序严重混乱,城东派出所工作无法进行。

被告人袁任秀等家人大闹分宜县公安局**派出所之后,也逐步确立了在分宜县**垦殖场一带的社会影响力。

二、强迫交易罪

1、2010年12月,位于钤山东路北侧、湖东路东侧的1-8-568宗地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2011年1月6日,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该宗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1年4月,被告人袁任秀以“承包工程做房子赚钱”为名义,纠集被告人袁冬莲、袁福艳、袁某乙,并多次煽动***部分女性场民来到****建设工地阻工闹事,通过采取拦机械、扔工具、言语威胁等方式,阻碍施工正常进行。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某甲基于被告人袁福艳在当地具有一定势力,担心不同意肯定会来工地闹事影响工期,便同意了将****围墙工程交给袁福艳去做。2011年4月27日,被告人袁福艳借用分宜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围墙施工合同。后因陈某甲承包了****的建设工程施工,在施工时遭到了被告人袁任秀等人的反复阻拦,袁任秀等人多次挡在机械前面不准施工。由于反复阻工影响工期,陈某甲被迫将土方工程等交给被告人袁任秀去做,由被告人袁福艳出面与陈某甲签订了土方工程合同。

被告人袁任秀、袁福艳承揽到****的围墙工程和土方工程后,又帮被告人袁某甲承接了两栋房屋建设的人工,安排被告人袁冬莲在****工地开了一个饭店,做工地人员的餐饮生意。被告人袁任秀、袁福艳、袁冬莲、袁某甲均从中获取了经济利益。

2、2012年8月,分宜县城东工业园****厂区开工建设,由徐某甲承包了土建工程,徐某甲将混凝土业务承包给了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由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的搅拌站负责运送混凝土,该业务量有二百余万元。

被告人袁任秀、袁福艳为了做到****工程的混凝土业务,便纠集人员在城东工业园的马路上多次阻拦****运输混凝土的车辆,致使****运送混凝土的车辆无法进入工地。被告人袁任秀等人还在****施工现场采取关电闸的方式,阻挠施工无法正常进行。江西省**实业有限公司担心被告人袁任秀持续阻工闹事,且听说被告人袁任秀名气很大、不能招惹,被迫将部分混凝土的业务交给袁任秀来做,被告人袁任秀、袁福艳遂通过分宜县**建材有限公司的搅拌站为****工地运送混凝土。

3、2017年11月,分宜县公园北路新建工程(属**范围内),由江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将该工程交由严某乙、袁某丁具体实施承建。被告人袁任秀想承包该工程中的土方工程,便和夏某甲一起来到施工现场,被告人袁任秀言语威胁被害人严某乙、袁某丁,声称公园北路新建工程选址上有被告人袁任秀2012年堆积的土方,土方的事情不谈好就不准施工,并称公园北路的土方工程要交给她做。被害人严某乙、袁某丁听说被告人袁任秀的名气和难缠,被迫答应将土方工程交给袁任秀来做,被告人袁任秀承接公园北路的土方工程后,安排夏某甲、袁某戊在此工程上管理。

4、2018年9月25日,江西**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了分宜县岭东南路新建工程(签约合同价为18963379.01元),实际承建人为傅某甲、胡某甲、廖某甲。因岭东南路穿越**安置房地界,在该条道路建设选址上有堆积的土方以及河沙,需要清理。2018年10月,在被害人傅某甲等人请挖机进驻施工现场进行“清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袁任秀以挖机碰到了她堆积的河沙为由,两次阻拦挖机施工,并声称道路上的土方也是她的,对傅某甲等人施加压力,意图承揽工程。在得知袁任秀很有势力且不能招惹后,傅某甲、廖某甲等人只能妥协,被迫将工程的25%的股份转让给了被告人袁任秀。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袁任秀逼迫傅某甲等人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合同书》以及一份《劳动合同书》,要求傅某甲等人不得对外宣传其在工程中持股,否则不会配合让工程顺利建设,后袁任秀在该工程中投入约140万元。

三、寻衅滋事罪

1、2011年3、4月,分宜县重点民生工程庄岗岭公园开工建设,因政府征收了**垦殖场的国有土地,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夏某某、袁某乙等人以对征地工作不满为由,多次到庄岗岭公园的施工现场,采取地上打滚耍泼、阻拦机械设备、手持汽油以自焚相威胁等方式进行阻工,导致庄岗岭公园经常停工,工期被延长。

2、2012年,被告人袁冬莲在分宜县****小区工地上开了一个饭店和小卖部,做工地人员的餐饮生意。2012年11月14日,被害人袁某己骑着三轮车为****工地的工人送桶装水,遭到了被告人袁冬莲的阻拦,袁冬莲为垄断生意不让袁某己过去送水。在争吵一番后,被害人袁某己还是将水送至工地上,但在离开时再次遭到了被告人袁冬莲的阻拦。被害人袁某己与被告人袁冬莲理论,袁冬莲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袁任秀、袁福艳、袁某甲、夏某某,被害人袁某己则打电话叫来了妻子钟某甲和亲戚李某甲。钟某甲到达现场后,与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发生争吵,随后遭到了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等人的殴打。李某甲上前劝阻时也被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等人抓伤,李某甲随即拨打110报警。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夏某某、袁某甲赶到现场,被告人夏某某持铁棍殴打被害人袁某己、钟某甲,被告人袁某甲用拳头殴打了袁某己,造成了袁某己、钟某甲受伤。之后,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福艳催促被告人袁某甲、夏某某先走,民警接到报警后和120救护车赶到了现场。经依法鉴定,被害人袁某己、钟某甲、李某甲伤势均为轻微伤(其中关于袁某己的伤势,(分)公伤鉴字2012鉴【4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袁某己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后根据赣高法【2013】226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袁某己的伤势符合轻微伤标准)。

 案发后,城东派出所民警在对被告人夏某某开展调查时,遭到了被告人袁任秀的无理阻拦,故民警未将被告人夏某某带走调查。被告人袁福艳出面与被害人袁某己一方进行调解,在民事方面已赔偿了袁某己一方人民币一万余元。

3、2013年,分宜县**农贸市场(****工地)搞开发建设,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某乙、袁福艳、袁某甲等人以不满意土地被征收为由,于2013年7月多次到****工地施工现场阻拦施工,导致施工工期延长。如2013年7月8日、7月9日、7月12日、7月18日、7月19日、9月2日,分宜县公安局在接到报警电话后及时处警,均发现是被告人袁任秀等人在反复阻挠施工,被告人袁任秀在现场威胁施工人员不准施工,有时袁任秀等人还会推倒搭建好的钢架和铁皮围墙。其中,2013年7月19日,在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某乙等人阻挠施工过程中,被告人袁某甲故意破坏施工现场的铁皮围墙,殴打民警阻碍执行公务,受到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4、2017年以来,分宜县重点项目**小镇开工建设,根据**小镇规划部署,***危旧房改造项目于2019年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分宜县**办事处***房屋征收安置方案》与袁冬莲、袁某乙、袁某甲分别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5月1日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分宜县**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5月1日给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某甲发出建房通知。

因建设过程中需要渣土运输,且在城区范围内是一定要有运输渣土资质的公司才能运输,分宜县**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便和分宜县***签订了关于分宜县**小镇的渣土运输合同。因**安置房建设需要土方,而在**垦殖场的国有土地上有一些土方是被告人袁任秀2012年从****工地倒放过来的,被告人袁任秀便向**镇政府和施工方提出要求这些土方必须由其来进行托运,以谋取利益,否则便不准施工。施工方无奈同意由袁任秀托运土方的要求,在袁任秀托运一段时间后,因运输资质及分宜县**建筑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已签订合同等原因,被告人袁任秀无法继续托运。被告人袁任秀便心生不满,于2019年5、6月份,纠集被告人袁冬莲多次拦堵渣土运输车辆通行。

为了谋取更多的利益,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等人以对拆迁补偿不满意为由(被告人袁冬莲提出其搭建的简易棚也要赔偿安置房),在**小镇建设过程多次实施阻工闹事。2019年7月11日,在签订拆迁协议及补偿款已付清的情况下,被告人袁冬莲、袁某乙等人以“解决简易棚的事情”为由,在拆迁现场阻止拆迁挖机施工。2019年7月23日,在拆迁安置房工地施工时,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某乙和刘某乙再次到场阻工,被告人袁冬莲站在挖机前面,威胁挖机司机说“如果继续施工,就把挖机砸掉,会到挖机司机家里去闹”,以威胁施工人员。被告人袁任秀、袁某乙则跳进挖机施工的沟里,阻碍继续施工。之后公安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某乙带离,后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某乙被分宜县公安局决定处以十日的行政拘留。

四、违法事实

2013年3月31日14时许,为防止**垦殖场经审批的自建房擅自加层,分宜县**街道办工作人员严某丙带领阎某甲、宋某甲、钟某乙在**垦殖场自建房现场监督施工。期间严某丙等人遭到了被告人袁任秀的辱骂和撕扯,后被告人袁任秀还纠集被告人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夏某某来到现场,对着钟某乙、宋某甲进行殴打。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夏某某被分宜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归案,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袁福艳、袁某甲被分宜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归案,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袁某乙被分宜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被告人袁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接处警登记表、会议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银行明细等书证;

2、证人袁某庚、彭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丙、徐某甲、沈某甲、易某甲、肖某甲、刘某甲、严某甲等百余人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己、钟某甲、李某甲、姜某甲、陈某甲、黄某乙、袁某辛、傅某甲、胡某甲、廖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夏某某、袁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7、电子数据:手机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夏某某、袁某乙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三名以上组织成员,经常纠集一起,先后实施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多起犯罪,已共同实施三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特征和行为特征,形成了以袁任秀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袁任秀为首要分子,袁冬莲、袁福艳为重要成员,袁某甲、夏某某、袁某乙为一般成员。其中,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夏某某、袁某乙聚众冲击分宜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致使该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袁任秀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夏某某、袁某乙为积极参加者,六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应当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夏某某、袁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夏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夏某某、袁某乙随意多次采用非法拦截等手段强行阻止施工,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夏某某、袁某乙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夏某某、袁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任秀多次通过阻止施工、拦截车辆等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工程业务,情节严重,被告人袁任秀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袁任秀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夏某某、袁某乙共同犯罪,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六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已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被告人袁任秀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在实施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袁任秀、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袁冬莲、袁福艳、袁某乙、袁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袁福艳、袁某甲、夏某某、袁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袁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对寻衅滋事罪成立自首,被告人夏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对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成立自首。被告人袁某乙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对寻衅滋事罪成立自首,被告人袁某甲、夏某某、袁某乙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夏某某、袁某乙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夏某某、袁某乙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仕达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袁任秀、袁冬莲、袁福艳、袁某甲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现均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被告人袁某乙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901****。

2.案卷材料贰拾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换押证伍份,光盘捌张,随文移送。

3.手机叁部、车辆(灰色大众朗逸,车牌赣K*****)壹辆,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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