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1462号
被告人袁伟平,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5********,汉族,职校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6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伟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2020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袁伟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袁伟平经预谋,谎称其承包绿化工程,许诺被害人唐某某、陈某某等人投资其工程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共骗取被害人1400余万元,后被告人将大部分钱款用于赌博挥霍。
被告人袁伟平于2019年9月13日在本区菊太路1221弄40号2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报案陈述、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实,其均因相信被告人袁伟平谎称的绿化工程投资有高额回报才给付钱款,后发现被骗。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袁伟平的到案情况。
3.被告人袁伟平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伟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伟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伟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伟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伟平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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