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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伟盗窃案)_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袁伟,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办事处**组**号。2016年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12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对其批准逮捕,威信县公安局于同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伟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9月7日、9月8日凌晨3时至5时许,被告人袁伟窜至威信县扎西镇人民路气象局李某某仓库处,盗窃李某某仓库内21箱立白牌洗洁精,其中9月6日盗窃7箱,9月7日盗窃了6箱,9月8日盗窃了8箱,盗得洗洁精存放于威信县扎西图书馆靠广电局方向楼梯巷道内,并将洗洁精当街售卖给他人。经威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某仓库被盗洗洁精价值至少为1872元。案发后部分被盗洗洁精已经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伟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袁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袁伟十一个月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袁伟现在羁押于威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6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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