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袁伟,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11981********,汉族,中专文化,原启东市**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主管,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街**号。被告人袁伟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袁伟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伟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伟于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间,利用任启东市**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主管,负责产品销售、货款回收的职务便利,收取客户支付货款的承兑汇票、现金合计人民币1392779.36元后占为己有,并将上述钱款挥霍一空。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袁伟于2017年8月,收取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面额为人民币50000元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占为己有。
2.被告人袁伟于2017年10月,收取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面额为人民币20000元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占为己有。
3.被告人袁伟于2018年2月,收取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面额为人民币250000元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占为己有。
4.被告人袁伟于2018年5月,收取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面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占为己有。
5.被告人袁伟于2018年5月,收取杭州**工具有限公司面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占为己有。
6.被告人袁伟于2018年6月,收取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面额为人民币62579.36元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占为己有。
7.被告人袁伟于2018年7月,收取杭州**工具有限公司面额合计为人民币83000元的2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占为己有。
8.被告人袁伟于2018年7月,收取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面额合计为人民币167200元的2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占为己有。
9.被告人袁伟于2018年8月,收取杭州**工具有限公司面额合计为人民币80000元的2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占为己有。
10.被告人袁伟于2018年8月,收取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面额合计为人民币150000元的3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占为己有。
11.被告人袁伟于2018年10月,收取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面额为人民币100000元的1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占为己有。
12.被告人袁伟于2018年10月,收取杭州**工具有限公司面额合计为人民币200000元的2张银行承兑汇票后占为己有。
13.被告人袁伟于2018年11月17日,收取上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0000元后占为己有。
被告人袁伟于2018年12月6日自动至启东市公安局塘芦港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前,被告人袁伟已退还启东市**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害单位启东市**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许某某、张某某、邵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经办人吴某某、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伟的供述与辩解;
5.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6.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财富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微信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伟利用任公司销售主管,负责货款回收的职务便利,收取本单位货款后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伟有期徒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熊熊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伟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街**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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