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19〕554号
被告人袁伟,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5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吸毒,于2013年4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天;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3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袁伟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伟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晚,被告人袁伟受王某某(另案处理)纠集,并帮忙纠集孙某某、刘某某、尤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砍刀等作案工具,驾驶车辆至淮安区宋集镇,寻找与王某某有债务纠纷的谷某甲(另案处理)打架。到达宋集后,袁伟等人先至谷某甲经营的门面持砍刀将门面的卷帘门砍坏,后在宋集桥头喜凤饭店门口找到谷某甲、谷某乙等人并发生打架,造成孙某某头部受伤,谷某甲手部受伤、谷某乙手臂受伤,以及其他人员不同程度受伤的结果。在此过程中,袁伟持砍刀对谷某甲上身和腿部砍砸数下。经鉴定,谷某乙、孙某某、谷某甲三人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归案后,被告人袁伟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
2.证人谷某乙、石某甲、石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袁伟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的伤情鉴定;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伟纠集他人聚众斗殴,并有持械斗殴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伟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聚众斗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加友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袁伟现被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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