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呼检一部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袁俊涛,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19年8月6日因涉嫌抢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执行。
被告人韩维库,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11966********,汉族,初中文化,住哈尔滨市呼兰区**镇**村。2014年12月,被告人韩维库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六百元。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抢劫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俊涛、韩维库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已判刑)、袁俊涛、韩维库预谋后,以兑换港币为名,将被害人于某某骗至澳门路氹连贯公路金沙城中心假日酒店3855号房间内,三人利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鞋带对被害人于某某双手、双脚及嘴部实施捆绑,并用事先准备的电棍对其实施电击,抢劫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296380元港币,一部VIVOS9手机(经哈尔滨汉斯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50元)和一枚白金戒指(无实物)。经公安机关侦查将被告人袁俊涛、韩维库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现场监控录影照片及笔录、证物检验记录;
2. 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交易记录、侦查报告、判决书等书证;
3. 被害于某某人陈述;
4. 被告人袁俊涛、韩维库的供述与辩解;
5. 估价鉴定结论;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俊涛、韩维库当场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袁俊涛、韩维库均系主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华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袁俊涛、韩维库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
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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