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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俊诈骗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刑诉〔2020〕2470号

被告人袁俊,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丰县**乡**村**村**。因招摇撞骗,于2020年1月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孙某某之子胡某某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依法逮捕。2018年10月22日,被害人孙某某来到本院咨询胡某某的案件情况时遇被告人袁俊,被告人袁俊即冒充瓯海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虚构其有能力帮胡某某疏通关系从而帮其减刑、给胡某某提供照顾以及胡某某在监狱跟人打架、自己做生意投资等理由向被害人孙某某陆续骗取钱财。2018年10月22日至2020年5月7日期间,被告人袁俊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以微信或银行转账方式共计支付人民币704949元。所骗款项均用于赌博和日常挥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情况说明、电子回单、微信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俊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晓东

检察官助理:林菲菲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袁俊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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