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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健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309号

被告人袁健,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村**小组**号。2009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3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1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健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2月1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8日12时30分许,广州市公安局边防支队民警在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南站石壁四村南境大街182号南铁公寓一楼大厅处抓获被告人袁健,并从其身着的蓝黑色外套内侧口袋中搜获黄色粉末l包(净重101.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从其随身携带的棕色单肩挎包内搜获白色粉末一包(净重199.2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精神类药丸4瓶(共净重32克,均检出氯氮平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健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101.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健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8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袁健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卷一册。

3.依法扣押的毒品海洛因1包(净重101.4克),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4.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2台以及其他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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