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袁兴华,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夹江县,住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1月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兴华涉嫌强奸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兴华和被害人杨某某系前男女朋友关系。
2018年6月,被告人袁兴华为挽回与杨某某的感情,通过微信联系,伪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夹江支行(整整)储蓄存单”2张(其中一张户名:杨某某,账号:62174596230********,金额:人民币300万元;另一张户名:袁兴华,账号:62174596230********,金额:人民币380万元)。后将伪造的该两张存单交予杨某某。2018年7月16日,杨某某持户名为杨某某的伪造存单到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夹江支行取款时事发,后袁兴华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袁兴华到被害人杨某某位于眉山市东坡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趁杨某某出门取电瓶车充电器之机,强行进入杨某某家中。后袁兴华在杨某某家中采用威胁手段强行和杨某某发生多次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袁兴华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人钟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兴华以暴力威胁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兴华伪造银行存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兴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袁兴华以涉嫌伪造金额票证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伪造金融票证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雅婷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袁兴华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2、卷宗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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