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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军峰强迫交易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894号

被告人袁军峰,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3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路**房**号**室)。2008年10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0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袁军峰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浩,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军峰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金某某、段某某、钱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均已判决)以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为目的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以金某某为首要分子,以段某某、李某甲和被告人袁军峰为重要成员,以钱某某、王某某、何某某、丁某某、李某乙(均已判决)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4月,金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成立了以段某某为法定代表人,何某某、丁某某、李某乙等人为股东的张家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由何某某、丁某某先后担任总经理,由被告人袁军峰担任副总经理,李某乙等人任业务员。为在张家港市酒水供应行业谋取非法利益,由被告人袁军峰主持供货商开会强行抬高、统一酒水价格;由丁某某、李某乙等人对张家港市的酒吧以“金老大”恶名相威胁强行推销酒水,对推销未成的张家港市**街*甲酒吧、张家港市**路*乙酒吧、张家港**公园*丙酒吧,由被告人袁军峰向金某某汇报后按排段某某、李某甲、丁某某、李某乙等人采用显露纹身、分散占座等软暴力方式相胁迫,严重影响相关酒吧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中**街*甲酒吧被迫从**庄采购酒水37.2258万元。分述如下:

1.2016年5月30日21时许,因丁某某、李某乙至张家港市**镇**街二楼*甲酒吧推销未成,被告人袁军峰向金某某汇报后指使段某某、李某甲、丁某某等人,采用显露纹身、分散占座等软暴力方式,强迫该酒吧从**庄采购酒水。该酒吧被迫从**庄采购酒水37.2258万元。

2.2016年6月,因丁某某、李某乙至张家港市**镇**路*乙酒吧推销未成,被告人袁军峰向金某某汇报后指使段某某带人采用分散占座的软暴力方式,强迫该酒吧从**庄采购酒水。

3.2016年下半年某日晚,因丁某某、李某乙至张家港市**镇**公园徐某某经营的*丙酒吧推销未成,被告人袁军峰向金某某汇报后,由段某某、李某甲等人至该酒吧采用分散占座的软暴力方式,强迫该酒吧从**庄采购酒水。

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间,金某某为迫使外地供货商退出张家港市酒水供应市场,组织被告人袁军峰与何某某、丁某某、李某乙等人采用言语威胁、扣押货物等方式逼迫苏州**贸易有限公司、无锡**贸易有限公司退出张家港市酒水供应市场,并于2016年7月将张家港市**路*乙酒吧退还给苏州**贸易有限公司的价值2.9196万元酒水强行扣押。

至案发前,**庄共获得非法利润222.95万元,案发后扣押公司资金15万余元、酒水一批、汽车2辆等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酒水、车辆等物证;

2.营业执照、酒水报价单、财务资料、短信、照片等书证;

3.证人金某某、段某某、计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任某某、徐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袁军峰供述和辩解;

6.张家港市价格事务所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

7.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军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在辩护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军峰伙同他人强迫交易,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军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军峰在金某某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袁军峰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高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袁军峰现羁押在张家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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