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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军龙盗窃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329号

被告人袁军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6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出生地山西省曲沃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曲沃县**乡**街**巷**号。1994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军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月20日、自2020年4月3日至4月2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1日至4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至9月17日间,被告人袁军龙在从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镇**村的**库房往**商城营业部运送密闭货柜过程中,先后四次盗窃货柜中的手机八部。后被告人袁军龙又于9月20日至9月22日间从京东库房内盗窃手机二部。经鉴定,被盗的十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三万九千余元。

被告人袁军龙于2019年9月26日被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大杜社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手机二部、封签八个;2.书证:刑事判决书、运单、发车信息、赃物照片、微信转账截图;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杨某某、马某某、李某甲、张某某、袁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军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注册及转账信息;8.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及到案材料、户籍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军龙多次盗窃公司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军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臣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军龙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二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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