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袁凤仙,女,1953年**月**日出生,系聋哑人,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53********,汉族,文盲,无业,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镇**居委会**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9日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凤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袁凤仙在秀山县钟灵镇街上同辉超市对面公路边,趁被害人甘某甲购物不备之机,将其上衣口袋内的800元现金盗走。当日中午,袁凤仙向公安机关上缴全部赃款。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袁凤仙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甘某乙、付某某、冉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袁凤仙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凤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凤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凤仙又聋又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成林
检察官助理:张育丹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凤仙现羁押于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