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531号
被告人袁刚,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13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队**号**号,现住址同上。2016年1月13日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刚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袁刚驾驶一辆晋D****X白色“金杯”面包车在西安市雁塔区海德堡小区地下停车场非法拉运建筑垃圾。西安曲江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赵某甲、李某某等人接到市民投诉后在雁塔区曲江黄渠头三路海德堡小区16号楼底下车库内将被告人袁刚驾驶的车辆依法予以暂扣,后执法人员赵某甲随被告人袁刚驾驶该金杯面包车前往执法停车场,途中被告人袁刚驾驶面包车冲撞该小区北门道闸并冲向曲江黄渠头三路,期间语言威胁赵某甲迫使其下车,在赵某甲开门下车瞬间被告人袁刚用手推赵某甲一下,致使赵某甲左踝关节软组织损伤、皮肤擦伤。被告人袁刚于2019年9月8日到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曲江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工作证复印件及微信截图、谅解书、情况说明、诊断证明及受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
2.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赵某乙、雷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袁刚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刚妨害城市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刚系累犯,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刚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左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文
2019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袁刚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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