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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勇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袁勇,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2197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村**号,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街办事处**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03年9月29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7月6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勇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勇系吸毒人员。2020年 11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袁勇在本市东西湖区**办事处**栋**单元**室内,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包(俗称“麻果”,净重14.15克)。被告人袁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2.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相关书证;3.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4.检验报告;5.被告人袁勇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勇违反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4.1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袁勇具有累犯、前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蕊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袁勇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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