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19〕1539号
被告人袁勤可,曾用名袁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10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勤可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下午,被告人袁勤可至**宾馆机房内,将一台绿色菊花牌立式电风扇盗走。
2019年8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袁勤可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配电房,将房间后面的格力牌空调外机的整体铜管拆除并将房内铜线盗走。袁勤可将上述盗得铜管及电线至声直大厦附近废品回收站销赃获利约人民币300元并挥霍。
2019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袁勤可至武汉市江岸区上海路**大厦**楼**号房门口走廊上,将4卷黑色电缆线盗走。
2019年9月10日,公安人员在上海路**大厦**楼**网吧内将被告人袁勤可抓获,并现场查获其盗窃所得电风扇、电线等物品。
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及空调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5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2.被盗电线、电风扇照片、指认犯罪现场照片;3.证人杨某某、罗某某、鲁某某、彭某某、蔡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袁勤可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袁勤可的供述与辩解;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风扇一台、电线四捆)及照片、发还清单、搜查笔录;7.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勤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勤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袁勤可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情节,又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袁勤可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春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袁勤可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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