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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友斌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袁友斌,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住**里**栋**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17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友斌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至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4日将该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友斌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袁友斌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七里一村小区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颗和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包贩卖给岳某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称量,前述毒品共净重0.31克。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及前处情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毒品、毒资、现场抓获等物证照片;3.证人岳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毒品扣押清单、人身检查笔录、毒品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其它证明材料;6.被告人袁友斌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友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友斌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友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友斌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友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袁友斌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松恩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袁友斌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涉案毒品和被告人袁友斌使用的作案工具华为手机1部均暂扣于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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