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567号
被告人袁名贵,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名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5时许,被告人袁名贵在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凯旋路96号15-2的宿舍中,趁被害人张某某、石某某、秦某某等人睡着不备之机,将上述被害人一部价值1117元的VIVO X23、一部价值1133元的OPPO R17、一部价值982元的VIVO NEX盗走。随后将VIVO NEX以500元销赃。
2020年4月28日袁名贵在本市沙坪坝区君悦酒店2538房间被捉获。捉获时查获VIVO X23、OPPO R17及赃款250元,后追回VIVO NEX手机。上述涉案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袁名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石某某、秦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袁名贵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名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名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名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名贵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鄂 明
检察官助理 漆三川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袁名贵现羁押在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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