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四清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袁四清,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荆门市京山县**镇**村**组,现在武汉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 年9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17日以被告人袁四清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四清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袁四清武汉市汉阳区十里玫瑰四期3栋2单元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红色片剂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4颗和白色晶体状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小袋贩卖给了靖某某(另案处理),随后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了交易的毒品及毒资。随后,民警在抓获现场从被告人袁四清裤子口袋内查获了透明塑料袋装“麻果”疑似物4袋、“冰毒”疑似物7袋。经称量,被告人袁四清贩卖给靖某某的毒品“麻果”净重0.36克、“冰毒”净重0.07克,从其裤子口袋内查获的毒品“麻果”净重0.64克,“冰毒”0.47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净重1.5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基本信息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毒品等物证照片;3.证人靖某某、李某某、秦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毒品扣押清单、毒品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其它证明材料;6.被告人袁四清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四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四清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四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四清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四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袁四清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松恩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袁四清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 《量刑建议书》1份。

7. 涉案毒品、毒资200元、被告人袁四清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被告人袁四清随身携带的挎包及现金人民币7155元均暂扣于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