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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国建、孙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余检一部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袁国建,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8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杭州市西湖区**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7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杭州市西湖区**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国建、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2019年9月,被告人袁国建成立“**娱乐”赌博微信群,先后招揽冯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等160余名参赌人员进入微信群赌博,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参赌人员各收取每局1千元至2万元不等的赌资,再安排双方利用“哈狗”等棋牌类网络游戏分出输赢,并从中抽头的方式在微信群内长期组织聚众赌博。其间,被告人袁国建累计收取赌资至少达人民币9000万元以上,抽头获利人民币60余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明知其丈夫被告人袁国建通过上述方式组织聚众赌博,仍积极提供自己及郑某某、缪某某等人的支付宝、微信账户给被告人袁国建用于赌资的支付结算,并协助被告人袁国建转账赌资款项。被告人孙某某提供的上述账户累计收取赌资达人民币400余万元,涉及抽头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国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等;

5.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国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国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孙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袁国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国建、孙某某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袁国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轶群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袁国建现押于余杭区看守所候审,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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