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078号
被告人袁坤华,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区**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9日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洪树钦,系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坤华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7日至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袁坤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钱给其堂哥建房子收利息、批量购进ipad为深圳一玻璃厂做员工抽奖活动、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等事实,诈骗被害人陈某某8.66万元、谢某某3.17万元,涉案金额共11.8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袁坤华的家属向被害人陈某某、谢某某赔偿并取得谅解。
1、被告人袁坤华于2014年4月7日至同年7月25日,以合作卖手机、平板平分利润为由诈骗被害人陈某某3.4万元;于2014年5月17日至同月19日,虚构借钱给其堂哥建房子收利息的事实,诈骗被害人陈某某2.5万元;于2014年6月5日至同月7日,虚构购进一批ipad为深圳一玻璃厂做员工抽奖活动的事实,诈骗被害人陈某某2.76万元。涉案金额共8.66万元。
2、2016年5月25日至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袁坤华虚构其在广州开手机数码店有低价苹果手机出售的事实,诈骗被害人谢某某共3.77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袁坤华退还谢某某6000元,涉案金额3.1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坤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共11.83万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坤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云文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袁坤华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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