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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袁坤,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0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街**号**幢**室。被告人袁坤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1年10月26日被原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袁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8年12月1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决定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坤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袁坤担任**有限公司营销总监,利用其负责**楼盘销售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要求楼盘销售人员将有意向购房但无购房资格的购房者介绍给个体中介人员张某某,由张某某向购房者收取费用并违规通过购房资格审核,收受张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972000元,为张某某谋取利益。

案发后,被告人袁坤退出全部赃款。

被告人袁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袁坤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合同书、购房资格审核材料、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某、马某甲、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坤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坤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坤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朦倩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坤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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