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袁坤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会**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3月31日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云南省寻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6月10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06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坤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0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值班律师王声正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袁坤飞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袁坤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04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袁坤飞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后,隐瞒事实,虚构身份,采用电话、微信等方式向被害人丁某某、冯某某、杨某某、刘某某谎称有口罩,并发布口罩照片和种类等,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四名被害人将购买口罩的定金按照被告人袁坤飞的要求打至袁坤飞提供的账户内,就无法联系上被告人袁坤飞。被告人袁坤费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342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丁某某、冯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袁坤飞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坤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对被告人袁坤飞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梨梨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袁坤飞现被羁押于云南省安宁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和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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