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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增辉、李红等抢劫、敲诈勒索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19〕1551号

被告人袁增辉(绰号“小辉”、辉辉”,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段**村****号。因故意伤害他人,2018年6月27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红(绰号“佳佳”),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巴南区,住重庆市巴南区**村**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仁伟(绰号“麻花”),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段**村**组**号。因犯抢劫罪,2009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7月1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准予假释,2012年7月19日被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6月15日止。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被撤销原假释裁定,执行原犯抢劫罪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二十七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辜孝平,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段**村**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佳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江油市,住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凤芝,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组**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金水,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长汀县,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1年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3月2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4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5年9月2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2日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8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增辉、李红、辜孝平、何佳乐、韩仁伟、王凤芝、张金水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决定并案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6月13日至2019年7月12日,自2019年8月27日至9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13日、自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7日,自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1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袁增辉陆续邀约被告人李红、辜孝平、韩仁伟、何佳乐、王凤芝、张金水、杨露、未成年人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教授上述人员具体违法、犯罪方式,假借上门提供性服务向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并统一居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阿富尔宾馆,逐步建立起以袁增辉为首,以李红、辜孝平、韩仁伟、何佳乐等为稳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袁增辉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含有招嫖人联系方式、位置及“嫖资”信息的招嫖订单后,组建微信群安排成员前往招嫖人住处,并提供收款二维码,先由女性成员以提供性服务为由,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向被害人收取“嫖资”后,再由女性成员开门让男性成员进入房间,采取言语威胁、暴力威胁或直接实施暴力等方式向被害人强行索要未事先约定的车费、出台费等费用,后女性成员离开不提供性服务。在袁增辉的组织下,该组织成员先后在重庆市渝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等地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敲诈勒索行为十数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抢劫案

1.2018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袁增辉获取招嫖订单后与张金水、王凤芝至被害人吴某某入住的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191号迪卡宾馆,王凤芝先行进入219房间向吴某某收取“嫖资”未果,袁增辉、张金水进入房间后,袁增辉扇打吴某某面部并持刀威胁强行收取“嫖资”、车费和出台费1500元,袁增辉和张金水收钱后离开,随后王凤芝找借口逃离现场。

2.2018年12月22日4时许,被告人袁增辉获取招嫖订单后,与辜孝平、李红、杨露至被害人张某甲入住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43号智博大厦七天商务酒店,李红先行进入1018房间向张某甲收取了800元“嫖资”,袁增辉、辜孝平和杨露进随后进入房间,杨露持刀威胁张某甲,强行向张某甲索要车费和出台费,后因张某甲无钱,上述被告人方离开。

3.2018年1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袁增辉获取招嫖订单后,与李红、韩仁伟、何佳乐至被害人肖某某入住的沙坪坝区大学城五星名座2栋21层巴比伦情侣主题酒店,进入811房间向肖某某强行索取“嫖资”、车费和出台费,因肖某某拒绝支付,袁增辉扇打肖某某面部,后从肖某某处获取人民币700元。

4.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袁增辉获取招嫖订单后,与被告人辜孝平、韩仁伟、何佳乐、李红、周某某至重庆市渝北区融创中央广场驿客宜居酒店,袁增辉提议其和辜孝平、周某某先进入被害人的房间,其余三人第二批进入被害人房间,索要两次车费、出台费。后周某某进入被害人张某乙入住的1003号房间,收取700元“嫖资”后开门让袁增辉和辜孝平进入,周某某夺走张某乙手机防止其报警或求助,在袁增辉和辜孝平向张某乙强行索要500元车费的过程中,李红、何佳乐和韩仁伟进入房间索要车费,因张某乙拒绝支付,何佳乐扇打张某乙面部,李红踢踹张某乙,强行向张某乙索要500元后,张某乙的弟弟张某丙进入该房间,又替张某乙支付给袁增辉500元。

5.2019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辜孝平邀约被告人袁增辉、韩仁伟至被害人袁某某入住的渝北区爱巢酒店8303房间。在帮助他人强行向袁某某索要钱款的过程中,袁增辉殴打并推搡袁某某,袁某某支付35元车费后无钱支付其他费用,上述被告人方离开。

二、敲诈勒索案

1.2018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袁增辉获取被害人樊某某的招嫖订单后,与被告人张金水、王凤芝至樊某某入住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康城路3号附186号艾尼酒店2825房间,敲诈樊某某人民币1400元。

2.2018年12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袁增辉获取被害人余某甲的招嫖订单后,与被告人李红、韩仁伟至余某甲入住的重庆市璧山区壁城街道景山路99号附1号江丰大酒店1318房间,敲诈余某甲人民币2400元。

3.2018年12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袁增辉获取被害人的招嫖订单后,与被告人李红、韩仁伟至左某某入住的重庆市璧山区福顺大道1号附18号美泉宫宾馆8519房间,敲诈左某某人民币500元。

4.2018年12月22日3时许,被告人袁增辉获取被害人熊某某的招嫖订单后,与辜孝平、李红至熊某某入住的重庆市南岸区金子村101号马瑞卡秀苑酒店301房间,敲诈熊某某人民币2000元。

5.2018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袁增辉获取被害人余某乙和王某甲的招嫖订单后,与李红、周某某、韩仁伟、何佳乐至被害人入住的南岸区南坪北路8号帝景摩尔大厦七天优品酒店1730和1713房间,敲诈余某乙人民币1100元,敲诈王某甲人民币2000元。

6.2018年12月23日1时许,被告人袁增辉获取被害人伍某某的招嫖订单后,与被告人李红、韩仁伟、何佳乐至伍某某入住的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国际石材市场A2栋1-8新渝闽缘商务酒店,韩仁伟和何佳乐在房间外等待,李红和袁增辉进入8303房间敲诈伍某某 1150元。

7.2018年12月23日2时许,被告人袁增辉获取被害人王某乙的招嫖订单后,与被告人李红、韩仁伟、何佳乐至被害人王某乙入住的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南路22号1栋17层黎明宾馆,韩仁伟和何佳乐在房间外等待,李红和袁增辉进入1715房间,敲诈王某乙人民币2200元。

8.2018年12月25日0时许,被告人袁增辉获取被害人秦某某的招嫖订单后,与被告人李红、韩仁伟、何佳乐至秦某某入住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曾康街5号附10号汇众缘酒店122房间,敲诈秦某某人民币1000元。

9.2018年12月25日3时许,被告人袁增辉获取被害人郑某某的招嫖订单后,与被告人李红、韩仁伟、何佳乐至被害人郑某某入住的沙坪坝区大学城富力城五星名座2栋7天连锁酒店2303房间,敲诈郑某某人民币1500元。

10.2018年12月25日4时许,被告人袁增辉获取被害人贵某某的招嫖订单后,与被告人李红、韩仁伟、何佳乐依据招嫖订单至贵某某入住的九龙坡区巴福镇西和路9号渝江宾馆320房间,敲诈贵某某人民币692元。

2019年1月4日,被告人袁增辉、何佳乐、辜孝平、韩仁伟、李红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阿富尔宾馆被抓获;同年1月12日,被告人王凤芝被抓获;同年2月18日,被告人张金水自动投案;同年5月16日,被告人杨露被抓获到案。被告人张金水、杨露、王凤芝、李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袁增辉到案后供述了部分抢劫事实;被告人辜孝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抢劫事实;被告人韩仁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抢劫的主要事实。李红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住宿信息、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通话信息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张某甲、袁某某、樊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袁增辉、李红、韩仁伟、辜孝平、何佳乐、王凤芝、张金水、杨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红、韩仁伟、辜孝平、何佳乐、王凤芝、张金水、杨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增辉纠集被告人李红、韩仁伟、辜孝平、何佳乐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扰乱社生活秩序,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袁增辉、李红、韩仁伟、辜孝平、何佳乐、张金水、王凤芝、杨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中袁增辉、李红、韩仁伟、辜孝平多次实施,上述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上述八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增辉、何佳乐、韩仁伟、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上述四名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增辉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何佳乐、杨露在抢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红、韩仁伟、辜孝平、王凤芝、张金水在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金水、韩仁伟、杨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张金水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抢劫和敲诈勒索的罪行,被告人韩仁伟、王凤芝、张金水、杨露到案后如实供述抢劫的主要犯罪事实,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袁增辉、何佳乐、韩仁伟、李红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红、韩仁伟、何佳乐、辜孝平、张金水、王凤芝、杨露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超

检察官助理:常 歌

2019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袁增辉、李红、韩仁伟、辜孝平、何佳乐、王凤芝、张金水、杨露均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3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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