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袁天贵,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10月26日被上杭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9年7月15日被福州市台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天贵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6日;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间,被告人袁天贵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擅自设立“白砂万众基金会”,通过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上杭县白砂镇镇村群众公开宣传,以高额利息回报和鼓吹“让穷人成为百万富翁”为诱惑非法吸收袁某甲等60余人入股资金共计人民币50.4万元,用于个人各项支出。2017年7月,被告人袁天贵潜逃。案发后,被告人袁天贵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4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袁天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的宣传单、股权证及银行转账明细等;2.证人刘某某、袁某甲、袁某乙、袁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袁天贵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天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红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袁天贵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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