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诉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袁存,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县**乡**组,现住韶关市浈江区**名居**栋**房。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袁高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县**乡**组,现住韶关市武江区**花园**栋**房。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村,现住韶关市浈江区**名居**栋**房。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与住址均为湖南省郴州市**县**镇**村**组。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93********,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南省郴州市**县**村**组,现住韶关市浈江区**名居**栋**房。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与住址均为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村**组。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存、袁高飞、黄某某、李某某、袁某甲、袁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次日本院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袁存承租了韶关市浈江区前进路18号琪富大厦1610、1611室作为办公地点,与被告人袁高飞商定成立群辉公司,并先后招聘了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袁某甲、袁某乙及邓某某(另案处理)为业务员,先通过在互联网上申请大量的微信号无限量添加客户、诱使客户加入会员并交纳会费,而后向客户推荐股票并发布虚假信息,吸引客户到“太湖商品”、“广聚合”等虚假平台注册充值,购买天然气、宣纸等虚拟物品进行炒作。其间,袁存等人通过上家操控“太湖商品”、“广聚合”平台后台数据,引导客户对所购买的虚拟物品进行“上涨”或者“下跌”买卖操作,进而侵吞客户充值本金获利。截至案发时,袁存、袁高飞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胡某某人民币9880元、骗取游某某人民币5345元、骗取刁某某人民币394215.65元、骗取邵某某人民币12070元、骗取刘某某人民币62410元、骗取闻某某人民币1255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96474.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胡某某等证言;被告人袁存、袁高飞、黄某某、李某某、袁某甲、袁某乙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存、袁高飞、黄某某、李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网络平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婷
2019年2月21日
附:案卷材料及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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