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869号
被告人袁孝波,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中区**街道**新村**区**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被告人袁孝波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孝波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孝波,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孝波于2020年7月30日凌晨,经预谋并事先准备匕首、玩具枪、胶带、绳子、数据线、手铐及黑色衣物等用于抢劫的作案工具,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朱某某联系后约其见面,通过踩点决定在苏州市吴中区**街道**小区附近河边实施抢劫后,将上述位置发送给被害人朱某某以邀其赴约。被告人袁孝波在朱某某到达上述位置后,以勒脖子、持匕首威胁方式将朱某某挟持至附近河边树林内,后以手铐、胶带对朱某某手脚、嘴巴实施捆绑、封堵,并以拳打脸部、刀刺手臂、玩具枪威胁等方式逼迫朱某某,得以登录朱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APP、微信并向自己控制的相应账户转账,以此劫得朱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内、微信账户内的人民币46300元。
被告人袁孝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因外伤致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肢体两处创口长度累计1.5cm以上,其伤势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袁孝波退出的人民币44264.62元赃款已发还被害人。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袁孝波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铐、匕首等(照片);
2.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郜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袁孝波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孝波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公私财物,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孝波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孝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博学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袁孝波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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