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袁安林,曾用名袁安立,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组**号。被告人袁安林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2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于2011年2月21日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3月1日被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拘留期限自2011年3月2日至2011年3月11日止;被告人袁安林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经减刑于2016年10月18日释放;被告人袁安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5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袁安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8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袁安林又因本案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安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8日11时许,被告人袁安林窜至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狗市场旁,趁受害人黄某某不备时,将受害人黄某某放置在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红色华为Nova3i手机偷走。被告人袁安林盗窃得手后准备离开之际,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辅警抓获,并在袁安林左侧裤包内发现黄某某被盗的手机。经昆明市官渡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安林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安林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军民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袁安林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内附:本案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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