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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安雪故意伤害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2611号

被告人袁安雪,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被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月6日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16日被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25日被中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安雪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袁安雪在德阳市旌阳区绵远街彩泉步行街被害人刘某某的水果摊位实施盗窃后在附近吃盗得的西瓜时,被查看自己摊位的易某某发现,二人发生口角,袁安雪殴打并追撵易某某未追上后离开盗窃现场。在此过程中,易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告知刘某某,二人再到盗窃现场时未见到袁安雪。易某某驾车与刘某某一起追至绵远街泰山路口欲拦下袁安雪,袁安雪拿出携带的剪刀追撵二人的过程中,刘某某被袁安雪刺破左眼眼球。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袁安雪作案时无精神病;对其2020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袁安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安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安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覃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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