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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富洋诈骗案)_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袁富洋,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住赤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富洋诈骗案,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袁富洋向陈某甲、张某某等人虚构其有办理保障性住房的渠道,可以收取办理费用为他人办理,并自称手里有多套经济适用房。陈某甲向亲戚、朋友介绍了袁富洋能办保障性住房的情况后,被害人林某某、罗某某、陈某乙等11人听说后便联系袁富洋办理保障性住房,袁富洋向被害人称收费后几个月内可以交房,每套需收取5万至6.5万元费用。在取得林某某、罗某某、王某甲、赵某某、陈某丙、邓某某、王某乙、陈某乙、李某某、刘某某、蒲某某等11人的信任后,假装要求被害人提供办理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证件资料,收取以上被害人办理费共103万元。后将收取的费用挥霍一空,将被害人提供证件资料丢弃。在被害人追问住房情况时更换手机号码逃避追究。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9日,袁富洋以为陈某丙办理保障性住房为由骗取陈某丙15000元。

2、2019年4月4日,袁富洋以为王某乙办理保障性住房为由骗取王某乙30000元。

3、2019年4月4日,袁富洋以为刘某某办理保障性住房为由骗取了刘某某50000元现金。

4、2019年4月4日,袁富洋以为蒲某某办理保障性住房为由骗取了蒲某某50000元现金。

5、2019年4月10日,袁富洋以为罗某某办理保障性住房为由骗取了罗某某40000元。

6、2019年4月24日,袁富洋以为李某某办理保障性住房为由骗取了李某某120000元现金。

7、2019年4月4日至2019年10月3日,袁富洋以为陈某乙办理保障性住房为由骗取了陈某乙共计525000元现金。

8、2019年4月27日,袁富洋以为林某某夫妇办理保障性住房为由骗取了林某某夫妇50000元。

9、2019年9月3日,袁富洋以为赵某某办理保障性住房为由骗取了赵某某40000元现金。

10、2019年9月初的一天,袁富洋以为邓某某办理保障性住房为由骗取了邓某某60000元现金。

11、2019年9月9日,袁富洋以为王某甲办理保障性住房为由骗取了王某甲50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户籍证明、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收条、微信转账截图、借条、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凡进必查、银行流水等;2.证人周某某、陈某甲、张某某、向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罗某某、王某甲、赵某某、陈某丙、邓某某、王某乙、陈某乙、李某某、刘某某、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富洋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富洋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蔡燕

                              检察官助理 胥娟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诉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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