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小均,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住四川省岳池县**乡**村** 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7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小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袁小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路**栋附**号**处,采取溜门的方式进入房内,趁被害人周某某熟睡,盗走其放在屋内的华为P20手机一部。
2019年12月16 日凌晨,被告人袁小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安置房**栋**单元**号 ,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卧室,盗走被害人卢某某手机一部、6000余元现金、钱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若干),并于当天通过微信和Q Q 转走卢某某银行卡内资金16100元,其中剩余9499.3元仍在被告人以被害人名义新建的微信账户内,被盗华为手机已返还被害人周某某,被盗现金6175元以及银行卡、身份证已返还给被害人卢某某。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袁小均在沙坪坝区**小区大门口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渐变蓝色华为P20手机价值人民币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被盗手机资料、银行流水等;
1.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1. 被害人周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袁小均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
1. 检查笔录;
1.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小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小均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小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小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袁小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小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邱晓宇
检察官助理 王 俊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袁小均现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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