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袁小经,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68********,汉族,文盲,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村**幢**单元**室,无业。被告人袁小经曾因犯盗窃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6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袁小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小经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袁小经在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南路新华医院北隔壁巷口,拉开苏CH****白色圣达菲轿车副驾驶车门,盗窃被害人扈某某放在车内后备箱的10条苏烟(软金砂)、1条七匹狼纯境香烟。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被盗11条香烟为真品卷烟。经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4960元。案发后,被盗香烟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涉案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袁小经的供述与辩解;
4.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5.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小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小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小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被告人袁小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被告人袁小经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来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袁小经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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