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二部刑诉〔2020〕Z56号
被告人袁少慧,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01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南坛**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少慧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7年8月10日晚11时许,被告人袁少慧因与同居的被害人方某某经常酒后对其殴打并威胁其家人而要求两人结婚等原因,在惠州市惠城区*路*花园*栋*房,趁方某某睡着时,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朝方某某颈部等部位连砍数刀,致方某某倒地后潜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方某某系生前被他人使用锐器(类菜刀)砍击颈部致左颈总动脉、静脉完全性断裂大出血而休克死亡。
2019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袁少慧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少慧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庆文
检察官助理:陈华彬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袁少慧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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